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2-03-17 08:12:30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仍有一些商家铤而走险,制假、售假牟取暴利,侵犯消费者权益,受到法律制裁。

大足法院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充分发挥以案释法功能,整理刑事、民事有关典型案例,引导和帮助消费者提高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促使商家诚信经营,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刑事案例一

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王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杨某出售了10.58余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杨某又伙同刘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王某处购得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转卖谋利。王某获利5769元、杨某和刘某分别获利5917元。

2021年11月21日,大足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王某处查获154条卷烟,价值24480.70元。经检验,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刘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查获的卷烟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刑事案例二

2017年6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熊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甲洁具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租赁的厂房内,将无商标标识的水龙头、花洒等产品,打上甲洁具的标识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67404元。其中销售至龚某经营的门市内假冒的“甲洁具”水龙头、花洒共计70649元,销售至山西临汾市李某经营的门市内假冒的“甲洁具”水龙头、花洒共计9675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达16740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取得商标所有权人谅解的情况下,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决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同时对查获的假冒“甲洁具”卫浴成品龙头8套、淋雨大花洒2套、水龙头3个予以没收。

民事案例一

2020年9月,罗某在淘宝平台上看见某网店推出的“电子书阅读器打卡0元享购机”活动,商家宣传只要每天坚持阅读,连续不间断打卡210天即可获得与购机款等额奖学金返款。

罗某遂在该店铺购买两台上述阅读器,按照打卡规则每天坚持打卡并在2021年4月完成了既定打卡目标。当罗某找商家返还购机款时,商家却以打卡成功人数超过预期为由拖延返还。

罗某通过网购平台发起维权申请,网购平台判定维权成立后,商家承诺分12期返还购机款,但商家仅在支付第一期返款后便再未支付。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家继续履行返款义务,返还购机款。

法院认为,罗某与商家就买卖电子书阅读器在网购平台上达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罗某购买阅读器后积极参加商家出售该商品时所附的阅读打卡返现活动,并按照打卡规则完成了210天连续打卡,商家应依约向罗某履行返现承诺。经法官调解,商家愿意继续履行向罗某支付返款的承诺。

民事案例二

2019年,欧某向经营农资的甲以每吨1100元的价格购买5吨稼6福复合肥后,将该化肥卖给某村农户。2020年5月11日,有农户向大足农委投诉,称使用了欧某销售的化肥后秧苗死亡。大足农委遂展开调查并将欧某销售的稼6福复合肥送至重庆质量检测院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

欧某主动向受损农户赔偿35250元,并缴纳罚款6885元。后欧某诉至法院,要求甲退还购药款5500元,并三倍赔偿16500元;同时由甲赔偿欧某因销售稼6福复合肥遭受的损失42135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甲退还原告欧某货款、赔偿损失共计44000元。

作为消费者肯定希望购买的产品是货真价实的,但如果购买了伪劣产品,合法权益被生产者、经营者侵犯,那么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拨打12315投诉电话;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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