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赢了 70岁大爷“超长加班”10余年获赔28万元加班费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开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共10个)。两部门在其中一宗典型案例中明确:“996”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相关公司规章制度应认定为无效。
最近,一位70岁大爷就因为“超长加班”10余年获赔28万元加班费。
据报道,工作近20年,福建厦门70岁大爷讨要170万元加班工资。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28万余元加班费。二审维持原判。
这位大爷名叫阿东(化名),厦门某船只停泊点的值班管理员。2001年以来,他吃住都在停泊点,一干就是近20年。其间,他仅在父亲过世、儿子结婚等“大事”时请过假。
近20年来,他的月工资从700元涨到3000元,但除了部分法定节假日有加班工资外,他从未领到过平日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他将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确认2001年8月18日至2020年5月1日双方劳动关系,并判令单位支付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近17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他和单位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其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可以认定,双方自2001年8月20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同时,法院认为,阿东出生于1951年8月24日,至2011年8月24日已年满60周岁。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期间,阿东和单位双方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但2011年8月24日之后,阿东就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形成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阿东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定按150%的工资报酬支付工作日延时加班费用,按200%的工资报酬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用,按300%的工资报酬支付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加班费用。其中,按每天加班5小时计算平时延时加班工资,按每天加班13小时计算周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阿东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平时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共计28万余元。
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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