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幼儿园砍人事件致16名儿童受伤?广西北流发生砍人事件?广西北流一幼儿园发生伤人事件

2021-04-29 10:10:50 IT技术网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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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是非常重要的,有的时候会出现一些反社会的人,他们会伤害无辜儿童,4月4月28日14时许,北流市新丰镇民办健乐幼儿园发生一起伤害事件,初步了解有16名幼儿、2名教师受伤,这是一起恶性事件,下面就跟随IT技术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广西幼儿园砍人事件致16名儿童受伤,广西北流发生砍人事件。

广西幼儿园砍人事件致16名儿童受伤

4月28日下午,广西玉林北流市新丰镇一幼儿园发生男子伤人事件,澎湃新闻当日16时许从北流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市相关领导及应急管理局的领导已经到达现场处置,市公安局已经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

据央视报道,记者从广西北流市宣传部了解,事发28日14时许,地点是新丰镇民办健乐幼儿园,初步了解有16名幼儿、2名教师受伤,其中两名幼儿伤势较重。目前,玉林市、北流市正在组织力量不惜一切代价救治受伤人员,公安机关已抓捕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正在调查处理中。

新丰镇政府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嫌犯持刀砍伤2名大人、16名幼儿。受伤人员已经第一时间送医治疗,至于具体的伤亡情况,还需要等待通报。

北流市教育局办公室工作人员4月28日下午告诉澎湃新闻,目前市政府、公安、教育局等相关工作人员已赶赴现场。北流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28日下午发生了前述事情。目前,市、镇相关部门正在处置此事。

广西凶手闯入幼儿园砍伤18人!现场被抓!

4月28日下午2时许,广西北流市新丰镇健乐幼儿园,一名25岁男子闯入幼儿园中,持刀将幼儿园老师和学生砍伤。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

据现场一名目击者告诉极目新闻记者,28日下午2时许,他路过北流市新丰镇健乐幼儿园时,看到一名男子正被三名警察从幼儿园内押送出来,“还有小孩子头部流着血从幼儿园里出来。”目击者说。

周边有商铺老板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伤人者年纪不大,看其行为举止似乎有些异常。28日下午2时许,有附近路人看到男子持刀伤人后,便拿着木棍冲进幼儿园内将其围住。随后,警察赶来将其制服。

极目新闻记者从医疗人员处了解到,目前伤者正在新丰镇卫生院接受治疗。

28日下午3时30分,极目新闻记者从新丰镇派出所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年龄约25岁,已被抓获,可能精神有问题,事件中有多名老师和学生受伤,部分伤情较重者正在接受抢救,后续情况警方会发布警情通报。

北流市教育局办公室工作人员4月28日下午告诉澎湃新闻,目前市政府、公安、教育局等相关工作人员已赶赴现场,具体以公安机关发布的消息为准。

北流市政府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涉事嫌犯已被控制。具体情况需向宣传部了解情况。

北流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今日(28日)下午发生了前述事情。目前,市、镇相关部门正在处置此事,具体情况需等待官方发布。

目新闻记者从广西北流市宣传部了解,2021年4月28日14时许,北流市新丰镇民办健乐幼儿园发生一起伤害事件,初步了解有16名幼儿、2名教师受伤,其中两名幼儿伤势较重。目前,玉林市、北流市正在组织力量不惜一切代价救治受伤人员,公安机关已抓捕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正在调查处理中。

北流市委传宣传相关工作人员向天目新闻表示,“这是一件比较严重的恶性伤人事件,目前北流市教育局和当地政府已经介入调查,具体事件情况说明由教育局和公安局公布。”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案发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将被害人致伤,情节明显较轻,且案发后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附带民事赔偿,是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具有惩罚性。刑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才能予以免予刑事处罚。刑法第37条规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械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故意伤害罪的赔偿标准

有关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和标准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3、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