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卫生间强拽女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怎么回事?
新京报网据新京报报导:陕西省蓝田县小学女生小花(笔名)在校园内遭4名男孩子侵害。6月1日,陕西省蓝田县警察提供的一份未予立案通知书表明,“2020年5月27日,蓝田县小花被性侵案,我区经审查评定,嫌疑人均未满十四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确定不予立案。”
新京报网据新京报报导:
陕西省蓝田县小学女生小花(笔名)在校园内遭4名男孩子侵害。6月1日,陕西省蓝田县警察提供的一份未予立案通知书表明,“2020年5月27日,蓝田县小花被性侵案,我区经审查评定,嫌疑人均未满十四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确定不予立案。”
小花的爸爸称,小花对他说,5月27日校园内在下午上课的时候,由于课堂教学并没有教师照看,4名男生把她连拉带拽弄到了男厕后执行侵害。一名男老师见到小花从男厕出去,了解后知道这事告之校领导。小花的爸爸收到学校通知后,直接向公安局报警,并把小花带回去。小花自此一直在家里待着,并没有来过院校。蓝田县教科局负责人称,正在做小花心理指导工作中。
6月3日,蓝田县教科局负责人称,事故发生后第二天,4名涉嫌男孩子已被转至其他学校;案发院校的责任人已被免职,涉嫌任课老师和班主任被行政警告;能为小花转校给予一切便捷。
这时候,毫无疑问有许多朋友在想:
为何四名青少年被不给与立案侦查?
为何仅仅做心理指导而并没有其它的赔付?
为何四名青少年转校?
做为四名少年的监护人的爸爸妈妈,没有责任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通则及其前四条的截屏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通则,小花应当具有受保护权,那样,把四名侵害她的青少年转至其他学校,是不是就保证了维护她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在其中最后的“等个人行为”是不是包含“侵害别人”此项个人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十九条
这次大家可以“了解”四名青少年为何转校,只对小花开展心理指导了吧。
下边,关键来啦!!!
《刑法》第四章第二百三十六条
真的对不起弄错图了,新闻报道说的是“侵害”并不是“奸污”
《刑法》第二章第十七条
做为监护人的爸爸妈妈,的确没义务,针对十四岁下列小孩犯罪了,是否教导一下就行了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
责任者被免职意料之中。
往往引起这么大的强烈反响,最关键的点是:
在违法者和受侵害者全是未满十八岁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应当双方都维护吗?
未满十四周岁的青年人,在监护人只有教导,与此同时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维护他的前提下,她们就能够无法无天,不受约束了没有?
@冬眠期的妖怪 : 父母都没有刑事处罚???为何监护人没有责任!!!!!!为何!
@魅音酱:伴随着网络手机的普及化,生活越来越好过,小朋友成熟得很。如果我是人民代表,毫无疑问提议改动法令,将负刑事责任降到11岁。
@范建帮:未成年人保护法要开拓创新,紧跟时代的进步与转变,急需解决改动,真真正正具有他们的功效,维护受害人而非维护施暴者。让那样伯不幸不会再产生,让施暴者投入惨痛的结果。
@蒋小丽:我们不能再草率的维护小畜牲了,大家更应该维护受害人。
@卧龙先生的石头 : 好过分啊,年纪小就能够逃避责任了,未满十八岁不是他违法犯罪和逃离的托词。
@小僵尸hyh:不想再听见违法了的小孩监护人来一句:他只是个孩子。这不是能够做为免于刑事处罚的托词,年龄小不代表可以为所欲为,不必再让受害人亲属心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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